教育学院

保山学院教育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3-12-17 点击数:

公共选修课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开阔视野、开发智能、优化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以及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师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在以《保山师专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05]30号}为依据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课条件

(一)教师条件

1.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因特殊需要,需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亦可适当放宽。

2.系统的上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并有二年以上教学经历。

3.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4.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5.开课教师应当在保证学院所安排课程能按质按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方可提出申请。

(二)课程要求

1.凡有助于学术拓宽知识面、加强修养,了解新兴学科及学科发展动向,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的课程,均可作为公共选修课。

2.教师教育教研室主任负责本院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的检查,对所发现的教学问题应及时上报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

 

二、申请开课程序

1.由本人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向教师教育教研室提出开课申请。

2.教师教育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由分管教学的领导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开课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4.经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审批同意开课。

5.每位老师每学期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数量以教务处的具体要求为准。

 

三、日常管理及考核

1.修读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凡无故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或未交作业3次者,取消本课程的考试资格,并取消下一学期参加选修的机会。

2.任课教师须认真进行考勤,统计学生缺勤情况,课程结束时,应确认学生考试资格,并在考试前将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3.学生确因教学计划安排外出实(见)习或其他教学活动无法回校参加上课者,应提前一周,经所在学院该课程教学老师证明,向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办理公假手续,返校后可继续上课,因此而耽误本课程考核的,任课教师应予另行安排补考。

4.选修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既可是闭卷考试,也可以采取写小论文、进行课程设计等方式进行。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由课程考核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课程考核与平时成绩之比同必修课的比例相同。只有综合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对综合成绩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学生可在下一学期申请重修或重新选课。

                                                                                  教育学院                                       

 

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保山学院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学院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邮编:678000 联系电话:0875-311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