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保山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请假范围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坐班制)的教师,每天根据作息时间进行考勤,不能上班工作的要办理请假手续。
(二)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教师,因个人或其它原因不能承担学院安排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院和本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要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教职工请假一天到三天的,由本院院长审批同意;三天以上的,由本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二)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限(教学人员须办理好调课手续)。3天≥病假>1天,2天≥事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传给本院院长并要求请假人到本院院长处审批及备案;病假>3天,事假>2天的采用纸制稿一式三份,履行相应手续后,交人事处、教务处及综合办备案。回校工作后及时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未及时销假者由所在部门及时通知人事处。
(三)教职工因患急病或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补办手续须在上班后三天之内;请假三天以上的应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手续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事处。
三、请假种类及待遇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休假,需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
2.教职工因工负伤需经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在工伤认定之前,按工伤标准预发工资;一经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未予认定的,按病假工资标准核算后予以发放。
3.教职工病假时间超过医疗期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打架斗殴致伤者,治疗期间,不得按病假处理,应视其情节按事假或其它情况处理。
(二)事假
1.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申请事假,事假审批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因病重、病危住院,需本人陪床护理的,经批准,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办理。
(三)婚假
1.根据学院工作特点,教职工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如工作允许在正常工作期间请婚假的,在妥善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审批,须提供法定证明。
(四)产假
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提供准生证明)、已达到晚育年龄且正常分娩的女教职工,按国家、学校规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2.产假审批,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五)公假
1.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在妥善安排好教学和工作的前提下,须办理请假手续。
2.由学院批准的个人业务进修、学习,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1.教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者,工作补贴按实际情况发放。
2.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3.退休返聘人员请假按日工资标准发放。
四、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3.请假理由经查实是欺骗组织者;
4.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应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和各种请假手续的整理保管工作,不得弄虚做假。考勤表于当月月底之前由综合办负责汇总,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综合办公室备案,根据需要,须附上有关证明。考勤工作纳入部门考核,如发现有漏报、虚报、谎报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二)教职工应严格按照请假审批手续办理,因操作不当影响工作秩序的按工作事故处理。
(三)关于事假及旷工的日期计算,本规定以天数形式表示的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以月数(或三十天以上)形式表示的,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其它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四)本制度自本院批准颁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决定。
保山学院教育学院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