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

保山学院教育学院新教师培养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12-09-01 点击数:

一、指导思想

为更好地深入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重要教育思想,为我院自身的良好发展,为新教师更快地进入教师角色及我院教师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相互学习氛围,更好地履行教师、管理岗位职责,更为树立从严管理思想,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强化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指导教师基本职责和要求

1、指导教师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指派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

2、指导教师应对新教师言传身教,指导新教师备课、教学。

3、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对自己指导的新教师听课6次(每次至少一课时)。

4、定期或不定期的指导、检查新教师的教案并签字。(新教师每门新任课前10周的教案必须检查)。

5、指导教师在培训期满后上交听课记录和指导总结。

三、新教师基本要求

1、新教师虚心学习、请教,对第一次所担任课程的教案在学期前10周必须请指导教师指导、检查、签字后方可进行教学。

2、新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10次(其中指导教师的课不少于5次,每次至少一课时)。

3、新教师在培养期满上交听课记录、教案、培训总结。

四、待遇

1、新教师培训结果及鉴定,纳入教师个人档案,并作为到校第一学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和试用期后转正定级、教师资格认定的必备条件。

2、新教师培训鉴定为不合格,或者“学生评教”中“较差”比例超过20%的,必须参加下一年度新教师培训,若还不合格者,报请学校给予处理。

3、在新教师和指导教师都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指导教师每学期指导每位教师给予指导费200元。(根据院管理经费的变化,以后可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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