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建立听课制度是为了更好地掌握和了解教学现场的运转情况,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以及教学设施与手段等。通过听课,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稳定教学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此制度。
1、每学期初,由院办和督导组组长共同制定出以教学督导员为组长的听课小组,每个听课小组由3-4人组成,每次听课后,听课小组共同评议并由组长签署意见(签字),然后听课小组成员对授课教师进行评议,作为教师的考核依据之一。
2、每个听课小组的听课的日程,开学初由院同意制定安排,采取随机听课的办法进行听课。
3、教学督导组成员的授课由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听课小组进行听课,具体办法比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4、督导组长和各教研室主任可组成临时听课小组对本院教师的授课进行随机听课。
5、院长听课,每学期不少于6节。
6、教学副院长听课,每学期不少于8节。
7、教研室主任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节。
8、督导组成员,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每学期对本教研室的部分教师至少听课1节
9、任课教师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节,首选与自己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的课程,新教师听课不少于10节。
如果学院有特定要求的,按学院规定执行。
总体要求:原则上理论课与实践课均衡。听课教师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中项目,特别是对“评价及建议”栏,要客观、公正。听课后一定要与任课教师进行反馈沟通与交流。
保山学院教育学院
2012年9月